普罗米绿色能源(深圳)有限公司412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情况
2016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新羌社区新陂头工业园普罗米绿色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园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新区安监、公安、光明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区管委会成立了 普罗米绿色能源(深圳)有限公司412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善后处理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新区管委会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事故调查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普罗米绿色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米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9日,法定代表人:杨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社会信用代码:9144***********31F,总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育德佳园8栋A203,在光明新区的基地位于光明办事处新羌社区新陂头工业园,公司有员工40余人,公司在光明新区主要经营葡萄的种植与销售,事发地点位于普罗米公司光明基地葡萄园内。
2011年9月8日,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与普罗米公司签订《农业用地租赁合同》,将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明北片区农业用地(即普罗米光明基地葡萄园用地)租赁给普罗米公司,用于现代农业生物育种科研、试验和生产,租赁期限为10年。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名为轮式装载机(以下称装载车),适用于散料铲装和短途运输。事发前该装载车起重杆存在故障,无法正常升降铲斗(在行驶方面并无异常)。该装载车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第3.7项关于轮式自行机械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八条的规定,驾驶员应当申领M牌(轮式自行机械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经调查,死者史水利仅持有C4、D牌机动车驾驶证,无M牌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该装载车行为属于无证驾驶。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史水利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无证驾驶装载车时操作不当,人与车先后掉入水渠中,被装载车压住头部身亡。
(二)间接原因
1、普罗米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宾在史水利无M牌驾驶证情况下,要求员工维修、驾驶装载车。
2、普罗米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
3、普罗米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宾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章操作,现场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普罗米公司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死者史水利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无证驾驶装载车时操作不当,人与车先后掉入水渠中,被装载车压住头部身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鉴于史水利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杨宾作为普罗米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史水利无M牌驾驶证情况下,要求史水利维修、驾驶装载车;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因杨宾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济服务局应监督普罗米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普罗米公司应聘请专业机构对全厂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据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
2、普罗米公司应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