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提标工作,按新标准向当月在册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并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0年新列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区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通知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三、各区县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四、市福利院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金平区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执行。
***:1.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最低补差水平情况表
2.2020年全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表
3.2020年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表
汕头市民政局
2020年3月6日
***1
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最低补差水平
情况表
单位:元/人月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区(县)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
出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
2020年全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备注:城镇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统一按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且不低于当
前标准。
***3
2020年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备注: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统一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