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复不字〔2020〕01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不字〔2020〕01号
申请人:戴某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2283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因吸食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其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情况为:已执行期限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中止执行强制隔离措施,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深公[龙华]001号《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要求对申请人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2020年7月1日,申请人不服深公[龙华]001号《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中的强制隔离戒毒余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登记表》中的强制隔离戒毒余期计算仅是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深公龙华强戒决字[2019]33059号)的程序性行为,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