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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利用市场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区政府投资且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建、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其中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代建项目可低于5000万元。下列项目,优先采用代建模式:

  (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市政道路及其配套设施除外)。

  (二)紧邻城市更新单元红线, 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市政道路及其配套设施除外)。

  (三)市、区重点开发区域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四)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 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五)应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项目,企业愿意承担总投资额占比55%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六)人才安居房、保障性住房项目。

  (七)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特殊项目经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可实行建设阶段代建。

  代建项目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等工程相关服务事项由代建单位按政府招标采购程序产生。相关服务事项费用可先按暂定价,以总概算批复为准。相关服务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需具备资质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工程监理由委托单位按政府招标采购程序产生。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应依法招标。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应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并明确牵头责任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就代建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中的合作方中出现一方或多方被禁入市场、吊销证照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情况的,委托单位应及时按政府采购程序另行选择替代。

  第六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各政府部门应予以认可并加快办理。

  第七条 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利润(奖励金)等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其中,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特殊项目需突破的,具体比例或金额在代建方案中明确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委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特殊项目,可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投保标的、期限、保费、流程等由委托单位纳入代建方案按程序一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章 代建项目及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九条 委托单位结合经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提出项目代建意向,征求区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分管投资、项目的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编制代建方案。实行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核后移交区建筑工务局,再由区建筑工务局作为委托方提出项目代建意向申请,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编制代建方案。

  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项目名称、项目代建的起止阶段、代建单位的选定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投资控制、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代建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合同关系、主体退出机制、应急替换机制等内容。

  第十条 委托单位完成代建方案编制后,征求区发改、财政、住建及法制等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照区政府审定的代建方案开展代建单位选定、合同签订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选择代建单位的主要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优先采用代建模式的项目且代建费用为零的,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具体由委托单位提出,纳入代建方案一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区建筑工务局通过政府采购建立并管理代建单位预选库,预选库办法另行制定。委托单位可按预选库管理办法从代建单位预选库中选取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项目相对应的管理资质、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且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代建单位黑名单,能提供不低于总概算10%的履约保函;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代建方案通过后,委托单位应当及时编制代建合同,征求区发改、财政、住建、法制等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审定。

  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和工期目标、代建费用、设计变更程序等内容。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代建单位按程序确定后,委托单位应及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区住建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活动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监管建设工程造价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项目立项,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投资等需求,编制代建方案;

  (二)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三)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四)负责确认代建单位组织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并牵头报批;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人防、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项目监理招标采购,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报书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六)督促代建单位按规定组织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等工程相关服务事项招投标工作;

  (七)监督代建单位的主要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八)负责建设资金申请,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监督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算、决算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

  (十)会同代建单位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

  (十一)组织编制代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对代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及进度管理负责;

  (二)落实主要专业负责人员的配备,具体办理项目实施涉及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人防、消防等相关报建工作;

  (三)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的编制及配合报批;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服务招标,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报书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等招标采购,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报书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六)负责工程合同的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七)按合同和工程进度办理项目资金支付,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委托单位;

  (九)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结算审核、决算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报工作;

  (十一)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后办理移交、归档备案手续,向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政府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在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行使建设单位的相关权责;

  (十三)协助委托单位编制代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十四)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委托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代建项目监理招标采购工作,选择代建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从项目前期方案设计开始介入,履行设计监理、施工监理等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提供履约保函,具体比例和金额视代建项目不同情况预先设定。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报委托单位确认后按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区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报委托单位确认并送区发改部门评审后按程序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如因客观原因造成概算超过经批准估算的,按《宝安区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报委托单位审核后由委托单位按程序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资金计划下达和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付。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用款报告,以及项目所签订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将款项支付至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最终检查报告。发现质量问题的,代建单位应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经委托单位确认完成整改后,代建单位方可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历次检查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代建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完整检查报告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代建单位申报竣工决算时,应将代建利润(奖励金)纳入。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完成资产移交后,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应及时安排相关责任方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相关责任方未履行维修责任的,代建单位负责维修,并由代建单位垫付维修费用,并按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缺陷责任期满,相关责任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经使用单位确认无异议后,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实施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决算未超出概算,且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的,代建单位应获得利润(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比例或金额在代建方案中规定。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及工程费用超支的,超出部分无需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代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代建合同应当约定明确的退出机制、相应的违约赔偿条款。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任何一方不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可按合同约定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建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给委托单位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应当依法终止代建合同的履行,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委托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代建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代建合同义务,保证代建项目的持续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涉及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均应通过代建、监理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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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23:26:4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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