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小知识 珠海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篇
你知道珠海市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什么吗?有哪些什么申请渠道?有关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知识你了解多少下面的内容将给你答案!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户籍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精神,自2020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8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82元。 三、申请渠道 (一)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 由孤儿所在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提出申请。 (二)社会散居孤儿 由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即孤儿已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四、申报审批程序 镇政府(街道办)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区民政部门审批。属地区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常见问题 (一)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和区民政部门核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对审批通过的孤儿,镇政府(街道办)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二)停止发放条件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 5.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