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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热点问题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1、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哪些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可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用人单位未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谁负担?

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 职工应当在哪里治疗工伤?

答: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8、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什么标准,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 工伤职工住院是否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

答: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市内工伤服务协议签订医院住院,出院前已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除外)。

10、工伤职工如果需要转往市外就医,该如何处理?

答: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11、工伤职工如果需要康复治疗,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12、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多长?

答: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具体可参考《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3、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4、工伤职工就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携带齐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除联网结算之外的费用报销手续。

15、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该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16、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7、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支付?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18、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所需往返交通、食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2019年7月1日之后入院治疗的伙食费按50元/天;经批准到地级以上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转诊期间(不含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

19、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多少个伤残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0、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什么条件确定?

答: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21、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2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3、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4、 对五至十级残疾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5、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7、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何时认证,方可继续领取待遇?

答: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手机APP,或提供个人生存证明(生活近照、就诊、就读证明等),方可继续领取。

28、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9、什么是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与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一起构成了新型的工伤保险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标。工伤康复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30、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市内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有7家,分别是珠海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珠海仁和骨伤医院、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31、如何进行工伤康复?

答:工伤职工医疗治疗期内,应尽可能早地介入早期康复治疗(可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期伤情稳定或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可由个人或单位填写《珠海市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康复医疗费、工伤康复器具费以及工伤职业康复费。

33、领取工伤康复待遇如何办理?

答:工伤康复医疗费中属于住院的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康复医疗费和工伤康复器具费、工伤职业康复费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34、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5、职业病是不是工伤?

答:劳动者因从事某项工作引起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工伤的属于工伤。

36、职业病如何申报工伤?

答:疑似患职业病职工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并经广东省职业病鉴定部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事故登记,30日内单位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7、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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