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违改字〔2021〕4152号珠海南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152号
珠海南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P
法定代表人:欧海洪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东澳村东澳工业区12号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金先生,孙先生 联系电话:0756-5310995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