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穗残联就业〔2016〕1号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
一、申报单位及时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应于2016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内,向残联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申报方式
(一)市属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或到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区属用人单位到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或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三、执行标准及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规定的1.5%比例的,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规定1.5%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45365 元×80%×(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在职残疾人职工数)
四、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15]29号)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于残联年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审,经同级残联审核符合免征条件的,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依法享受免征保障金。
(一)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不在免征范围内的仍需履行法律义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办理完年审之日起15天后、45天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缴款。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六、法律责任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自觉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逾期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联依据有关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并交由地税部门代征。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年审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残联年审办理地址、咨询电话、年审指南可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www.cljpzx.cn)查询。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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