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肇庆高新区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实施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稳定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区内幼儿园长期从教,促进和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我局草拟了《肇庆高新区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3月1日前,通过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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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7楼高新区教育局
联系人:贾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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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肇庆高新区教育局
2021年2月24日
肇庆高新区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区内幼儿园长期从教,促进和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25号)《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珠三角等地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发放对象为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职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包括教师和保育员,且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连续工作满三周年以上,并在现幼儿园任职满1年;
(二)教师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取得《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上岗证》、《保健员培训合格证》及《执业医师资格证》(如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的,需具备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前述资格证书取得的时间应在1周年以上;
(三)参加我区社会保险。工作、任职年限以参加社保的对应年限为准;
(四)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责任事故、无不良师德师风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连续任职时间计算从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四条 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工作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一次。区教育局应做好教师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查及组织工作,确保从教津贴顺利按时发放到位。
第五条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每所幼儿园可享受津贴的保教人员各岗位人数上限。符合条件保教人员的实有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幼儿园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决定发放从教津贴。
第六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资格审核和经费核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各幼儿园根据本实施办法,按要求对本园保教人员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应在园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审核。
(二)区教育局对区内幼儿园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审核名单后,应在肇庆高新区发布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申请经费;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教育局提供的名单和经费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收到经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到幼儿园,由幼儿园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教师从教津贴发放标准如下:满足本办法条件,在我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连续从教满3周年以上(含3周年)的在岗教师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从教满5周年以上(含5周年)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从教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第八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幼儿园不得因从教津贴的发放而降低或以从教津贴抵扣保教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发现有降低或以从教津贴抵扣保教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的资格。
第九条 区教育局应加强对从教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区教育局应加强对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将教职工待遇保障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幼儿园提高保教人员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暂实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