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市法制办起草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已以市委办、市府办文件正式印发。
《意见》强调,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十九大精神,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分类规范实施,坚持统筹衔接推进,坚持管理与使用并重。从我市实际出发,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提供法治保障。
《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配备一定数量的公职律师,为本级党委和政府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党政一体化管理和使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一律不再另行外聘法律顾问。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从本级党委政府法律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同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筹管理。
《意见》指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普遍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意见》对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责、任职条件等。《意见》明确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公职律师制度的组织实施及公职律师备案、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以及市本级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组织、考评、报酬支付等工作。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重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重要作用。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人民团体参照《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按照《意见》制定具体措施。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全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对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方位提高全市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实现国有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决策,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转自市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