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服务局关于疫情期间稳就业保民生相关政策汇编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近期国家和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期间惠民惠企政策及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帮助企业、群众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我局将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如下:
一、支持复工复产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号)
支持我省企业积极生产疫情防控必需医药产品。扶持医药企业新产品创新研发。帮助解决医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新预付1个月的医保基金用于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以往采购药品和耗材应付款项。实行困难中小企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缓缴期最长6个月。开设复工复产企业医保经办服务绿色通道。
二、稳定社会就业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发〔2020〕5号)
1.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2.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
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4.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6.完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重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等开展即时就业援助。阶段性延长就业援助政策,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7.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8.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9.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
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月4日到期后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三)《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0〕11号文件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2020〕23号)
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培训平台(东营职业培训网络平台:dongying.sdjtip.com;乐创空间—创新创业在线实训平台:www.leonline.cn)参加培训学习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国家庭子女,由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与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申领的次数按照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四)《中共东营市委组织部、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
1.对企业新聘用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人才补贴,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800元人才补贴,对非“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我市急需紧缺专科(技工类院校高级工以上参照专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600元人才补贴。
2.主导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6000元人才补贴,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1000元人才补贴。
3.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新吸纳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人才、主导产业集群骨干企业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高技能人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时间放宽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东营企业招聘职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引进5人及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不足5人且符合国家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一次引进2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从2月19日到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鼓励专车、包车接送,对用工企业通过包车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市外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每车接送市外务工人员须达到5人及以上),给予全额补助。从2月19日到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6.给予自行来东营就业人员交通补贴,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以内,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方式来东营的市外务工人员,车票费用全额补贴,由用工企业统一办理申领手续。从2月19日到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民生保障救助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函〔2020〕2号)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我市提出要第一时间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原则上受理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并第一时间做好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切实做好新形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医保明电〔2020〕1号)
1.足额保障医保费用。对我省确定的定点救治医院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保障救治医院医保费用支付到位,做好医保基金提前预付、应急支付和足额支付工作。对患者救治费用不纳入医保总额控制指标。
2.畅通医保绿色通道。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患者实行先救治后付费,开通住院、转诊转院绿色通道,取消转诊转院手续,及时提供联网结算,保障患者及时救治。对异地就医患者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3.对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形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明电〔2020〕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提前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并根据救治情况及时予以追加。
(四)《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医保明电〔2020〕3号)
疫情流行期间对卫健部门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鲁财社[2020]1号规定执行。对疫情防控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开辟绿色通道。
(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号)
1.对定点救治医院提前拨付不少于1-2个月医保基金,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追加医保基金拨付额度,确保医保基金充足,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影响救治。
2.对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患者无论是否参保,是否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是否能联网结算,一律先就医后结算,由医保基金现行垫付费用。对异地就医患者,取消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手续,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直付比例调减规定。对经定点救治医院确定的疑似患者执行确诊患者医疗保障待遇。对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卫健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限制使用条件的取消限制。对临床需要的暂未纳入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诊疗方案药品和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管理。
3.疫情期间医保经办服务业务采取“不见面”办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根据病情需求取药量放宽到3个月。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一律通过系统上传或电话备案。允许参保人员就近调整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六)《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各市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缓缴审核,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疫情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
(七)《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号)
1.全面取消新冠肺炎患者医保支付限额。在前期已取消医保支付目录范围和用药量限制等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再取消医保支付限额,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新冠肺炎患者相关诊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新冠肺炎患者在门诊、住院发生的疾病诊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及其它疾病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种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鲁财社〔2020〕1号、鲁医保明电〔202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完善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人员保障政策。疫情期间,在医疗机构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诊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待遇、医保费用支付政策参照确诊和疑似患者规定执行;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财政补助政策。
4.加大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的支持力度。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提前预付不少于一个月的医保基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追加,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能力,有效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需要。
(八)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由市、县职工或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市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每家500万元,县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每家200万元的标准,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安排专项医保周转基金,并根据救治情况及时予以追加和清算。
详情见相关文件。
咨询电话:社保医保业务:0546-8019655
公共就业业务:0546-8019755
综合服务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