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十届淄博文学艺术奖的启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1.凡户口或居住地在高新区的个人以及注册地在高新区的单位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文学艺术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2.参评文学艺术作品须是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期间发表、出版、展览、演出和播出的作品。
二、申报条件
1.参评图书类作品须为出版社正式出版、具有全国统一书号的书籍;参评论文或文艺作品须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2.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节目、剧目,应是主题鲜明、艺术水平高、人民群众欢迎,在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作品。
3.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应是艺术水平高、参加市级以上文艺家协会和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展或竞赛、社会反响大的艺术精品。
三、作品要求
1.同一件作品,不得在本奖的两个艺术门类中同时申报。往届已获奖的作品不再参评。
2.确认作品时限以出版物版权页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论文、文艺作品以报刊(原件)出版时间为准。参展、演出、播出的文艺作品以获奖证书及相关材料(原件)为准。
3.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须由合作者商定申报者。
4.美术、书法作品不小于四尺对开,摄影作品不小于高、宽40CM并装框,刻瓷作品不小于18寸盘并装有支架,盆景类、雕塑类作品说明图片不小于16寸。
5.作品截稿时间:2016年11月17日。
四、作品奖励
淄博文学艺术评奖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淄博文学艺术奖提名奖只发证书不发奖金。集体作品获奖,证书、奖金将授予集体,多人合作的作品其证书发给前三名作者,奖金由作者协商合理分配。
相关申报表格请于高新区文明网自行。
联系电话:3586550
邮箱:gxqxcb@126.com
高新区宣传新闻中心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