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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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函[2015]266号文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5〕215号)文件规定,自9月22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山东省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自9月22日起,我县民政部门(县婚姻登记处)将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携带公函来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我县民政部门(县婚姻登记处)将积极配合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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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11:52:1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