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地方事业局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
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地方事业局
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淄文昌地事字〔2016〕47号
为切实做好全区2016年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进一步推进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解决我区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的开展,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和《淄博教育局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淄教基字〔2015〕17号)的要求,以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为指针,进一步规范全区小学、初中招生工作秩序,严格落实“十不准”规定,自觉规范招生秩序,实施阳光招生,共同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形象。
二、实施办法
(一)小学招生
1.招生对象: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
2.招生原则: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划片招生,严禁跨片招生。萌水镇小学招收萌水镇户籍的学生,商家镇小学招收商家镇户籍的学生,各镇根据实际适当划片。
3.报名时间及手续:
各镇小学报名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由各镇自定。报名时须审验户口簿、预防接种证明,同时发放入学通知书。
(二)初中招生
1. 招生原则: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划片招生。萌水镇中学招收萌水镇户籍的学生,商家镇中学招收商家镇户籍的学生。
2.报名时间及手续
报名时间由各镇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各镇初中学校招生由原毕业小学集体组织报名,同时审验户口簿、小学学籍信息,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招生工作要求
1.区地方事业局成立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家镇中心学校。各单位在招生期间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2.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未经区、镇政府批准,应入学而未入学、入学后又辍学的学生,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对拒不执行者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3.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特别是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不得擅自接收不在本服务区范围内的学生,不得擅自收取择校费。
4.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其父母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县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满一年,入学前需提供的材料:一是在本区工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二是提供在本区县居住的房产证明或本区内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有自己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必须一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在教育、管理等各个方面,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5. 对户口在本区县、残疾程度较低、能够适应普通教育教学的残疾儿童,就近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尽可能地实现融合教育;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适应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确保残疾儿童都能够接受最适合的教育。
6. 各学校要根据区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规划方案的要求,新生年级严格按照标准班额进行分班。对本校内其他超班额的班级,能调整进行调整,不能调整的进行扩班调整,严格控制学校各班学生数(中学不超50人,小学不超45人),争取年内解决非新建学校的大班额问题。各学校招生一律实行免试入学,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分班考试。
7. 各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妥善处理好在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矛盾。招生工作完成后,各学校要及时在学校公示栏及学校网站公示录取名单。
8. 各学校招生工作完成后,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籍管理,按照分管区县的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学籍录入工作。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实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转学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因户口迁移需要转学的,提供户口证明;(2)符合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需提供房产证(或居住证)和由劳动局备案的劳务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区地方事业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区地方事业局监督电话:6030059 5434766
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地方事业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