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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商务局黄埔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4日发表  

穗开商务规字〔2019〕1号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黄埔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黄埔区商务局贯彻落实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2019年3月26日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黄埔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为落实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奖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经贸科技类会展扶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工业企业产品奖励等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下同)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补助)资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须与资金发放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承诺对相关奖励(补助)条款及约定已知悉; 

  (二)承诺领取奖励(补助)后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不得将企业核心业务和核心知识产权转移到区外。

  (三)获得本办法奖励(补助)的企业如违反协议,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追回企业领取的相关奖励(补助)资金。

第二章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业务奖励

  第六条 区内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按实际交易合同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多个项目的,可以累计。该企业当年按照本区政策获得的所有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

  第七条 区内商业保理企业为区内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提供商业保理服务,按实际交易合同额的2%给予商业保理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第八条 本细则所涉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业务奖励由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融资租赁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奖励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开展的业务、发展前景等;

  4.申请补贴项目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项目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直租项目,需提供设备购买***,交付确认凭证等文件;对于售后回租项目,需提供融资租赁企业对承租方付款到账的银行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当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完税证明;

  6.黄埔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7.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第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保理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奖励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开展的业务、发展前景等;;

  4.为我区企业提供商业保理服务的合同及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付款到账的银行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当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我区企业提供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完税证明;

  6.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第三章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第十一条 对已登记在册的,且实现营收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对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其中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加计10%配套。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境外项目风险保险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区商务部门申请奖励: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相关工商信息有变更的必须提交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承诺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已生效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支持参加经贸科技类展会

  第十三条 对已登记在册的,参展年度实现营收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参加展会前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参加由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工信部门、科技创新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补贴金额与国家、省、市扶持合计不高于企业实际支出展位费。

  展位费用和租赁费是指企业租赁展位及现场设备租赁的实际支出费用,仅限于普装展会,不包括特装展位费用。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区商务部门申请奖励: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相关工商信息有变更的必须提交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承诺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参展、展位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付款到账的银行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工业企业产品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互相采购产品和服务,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在购买当年为注册在我区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卖方企业在购买当年为注册在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买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增长3%以上。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首年申请本奖励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购买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当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2%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工业企业的产品,且符合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购买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

  (2)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符合第(1)项奖励规定且当年购买本区工业企业产品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1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对买方企业的奖励标准如下:

  1.对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的 2%给予奖励。

  2.对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每家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且不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封顶额:当年封顶额=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 -(该企业当年按照本区相关政策获得的经营贡献奖金额+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第十八条 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条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工业企业产品的奖励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采购产品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购买产品当年和上一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

  4.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的买方和卖方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企业自行打印并签章确认);

  5.当年和上一年度累计购买区内工业企业产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分开企业列明细、产品及附加服务分开、附***、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细则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本细则中的“以上”、“不高于”、“最高”、“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的企业,原则上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或达到扶持要求及承诺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具体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督办,区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并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园区、街镇配合相关工作。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或企业在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统计关系迁离本区,或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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