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锡政办发〔2019〕45号)和《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发〔2019〕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发布等。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着力提升全市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效益。
第五条 评价范围。全市范围内除新投产、初创期、公用事业类及其他特殊类企业以外的全部工业企业。分阶段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和实际占地3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开展评价,稳步推进,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
第六条 评价指标和权重。评价指标和权重按照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分别设置。
规上企业为:亩均税收40%,亩均销售收入35%,单位能耗税收2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5%。
规下企业为:亩均税收55%,亩均销售收入45%。
综合素质加减分指标,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品牌质量、发明专利、规模效益、守信示范等方面。
监测调度类指标。设置总电耗、金融贷款、人均税收贡献等监测调度类指标。
第七条 基准值。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基准值按我市评价年度最高值确定。在计算指标基准值时,应排除明显异常数据,并根据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情况确定。
(二)其它指标基准值原则上参照全市企业该项指标评价年度平均值的2倍左右确定。基准值可参考周边县市指标基准值数据,并根据我市企业发展情况适度调整,具体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三章 指标定义及计分方法
第八条 指标定义。
(一)实际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一地多企,应将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评价对象;一企多地,应将相应土地和其他数据合并计算。
(二)申报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申报的所有销售收入。
(三)实缴税金。指企业评价年度(征收期)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税金(实际入库数+免抵调库数-出口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数)。
(四)能耗总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中消耗的能源总量,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以及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排污企业缴纳环保税金时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当量。
(六)研发费用。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第九条 计算公式。
(一)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实际占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申报销售收入/实际占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税收(万元/ 吨标煤)=实缴税金/能耗总量
(四)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五)研发费用占销售的比重=研发费用/销售收入
(六)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指标评价值各指标基准值×指标基本分+综合素质加减分
第十条 计分方式。综合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按照每个指标的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本分。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按评价值除以基准值再乘以基本分确定得分。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本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二)其他评价指标。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当年度实际值70%、上年度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即:企业单项指标得分=(当年指标值×0.7+前年指标值×0.3)÷指标基准值×基本分】,企业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倍。
(三)小升规未满两年的规上企业参与绩效评价时,能耗总量指标值取评价当年度数据,其他指标值按照评价当年度实际值70%、上年度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
(四)综合素质项目及加分。综合素质项目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类型加分,按最高级别计算。
规模效益:列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加2分;获中国工业大奖的加2分;评价年度自营出口额超300万、500万、1000万美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加2分、3分、4分;列全市纳税前30强的加1分。
创新能力: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生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获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加2分;研发费用占销售的比重达到3%以上的加2分,4%以上的加3分,6%以上的加4分。
发明专利:近3年内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加0.5分,有效发明专利数超过5个的加1分。
品牌质量: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加1分,获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名牌的加0.5分;获中国质量奖的加2分,获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加1分,获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或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加0.5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的加2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加1.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加1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加0.5分。
守信示范:获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加1分,获评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的企业加0.5分;获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企业加2分, 获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企业加1分。
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宜兴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国家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最高加2分,省级最高加1分,市级加0.5分的办法予以相应加分。
第四章 评价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资源利用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将企业划分为4+T类,即: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我市前20%(含)的规上企业及前10%(含)的规下企业。
(二)B类为支持发展类。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我市20%-80%(含)之间的规上企业及列10%-70%(含)之间的规下企业,其中规上B类企业中亩均税收高于5万元的列为B+类。
(三)C类为提升发展类。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我市80%-98%(含)之间的规上企业及列70%-97%(含)之间的规下企业。
(四)D类为限制发展类。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我市后2%的规上企业及后3%的规下企业。
(五)T类为暂不评价类,主要新投产企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及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公用事业类企业。工商注册未满两年、供地未满三年、通过兼并重组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两年以及各镇园(街道)认定为不适宜参评的企业可暂列T类。
各类型企业划分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具体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档处理:
(一)评价年度实缴税金超50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评为C、D类;规上企业实缴税金低于100万元的原则上不评为A类。
(二)评价年度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评为A类;规下企业亩均税收低于规上A类企业亩均税收最低值的不评为A类。
(三)评价年度技术和设备投入超30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评为C、D类。
(四)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不评为A类。
(五)评价年度零税收且零销售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且不计入评价基数。
(六)评价年度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原则上不评为A类(评价年度次年已入规的企业及因政策原因无法入规的企业除外)。
(七)对评价年度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社会稳定、严重失信(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黑名单)等重大责任事件和行为的企业,在绩效评价时不得评为A类(判断标准与评价年度先进评比表彰工作保持一致),情况特别严重的,不得评为B类及以上。
(八)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原则上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对一地多企的情况,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以精确拆分各企业用地面积的,按拆分后的面积对各企业分别评价,无法精确拆分的,将地块权利人作为评价对象,合并地块产出,统一评价分类。如有其他涉及土地方面的特殊情形,企业可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反映,报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九)集团型企业原则上应拆分,按照单个企业单独参与评价分类。但如企业存在用地、税费等数据无法拆分等情况,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镇园(街道)确认,报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照集团口径合并计算并评价分类,下属企业不再单独参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