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浦政发[2008]115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浦口区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 城镇居民 养老补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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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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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8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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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3份,共印90 份
浦口区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养老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宁政发〔2008〕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
二、补贴标准
符合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三、组织实施
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具体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日常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
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申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户籍认定有疑义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五、待遇发放
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从批准的次月执行。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因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符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六、资金来源
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