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江宁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江宁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等中央领导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江宁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殡葬改革工作。
(一)研究、拟订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制度、政策和工作方案,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殡葬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三)部署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四)督促检查殡葬改革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殡葬改革工作任务。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为召集人,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建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江宁开发区、江宁高新区、滨江开发区及各街道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并可根据国家、省、市、区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专题会议。同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可扩大或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确定负责落实部门,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报告。
(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推进殡葬改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执行、殡葬领域专项治理等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文明办)
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和殡葬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倡导群众节简办丧、厚养薄葬、文明祭扫、移风易俗等新风尚;弘扬行业先进典型;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内容,营造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区委统战部(民宗局)
负责依法规范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殡葬活动,并按照规定做好殡葬补贴发放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依法查处涉及殡葬类的佛道教商业化问题,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和开展殡葬服务等行为。
(三)区发改委
负责将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做好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申报殡葬服务体系预算内投资项目,加大对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制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四)区民政局
负责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牵头责任。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对殡葬改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共同处置重大问题;及时向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汇报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协调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做好殡葬服务;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殡葬领域联合治理行动,促进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对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区司法局
积极为殡葬行业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区财政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和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政策;将惠民殡葬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经费保障。
(七)区人社局
负责发放相关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做好殡葬行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维护殡葬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安排殡葬专业人才培训;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可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人员身份甄别工作。
(八)区城建局
负责将城乡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建计划。
(九)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对殡葬行业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殡葬市场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违法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违法收费等行为。
(十)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参与制定殡葬总体规划;负责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抓好生态保护,加强殡葬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依法指导支持殡仪馆设备设施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十一)区城管局
负责查处占用道路、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抛撒纸钱或者其他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及办理丧事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违法行为;对群众路边烧纸、放炮等影响市容的祭扫活动,会同街道(社区)做好劝阻等相关工作。
(十二)区交通局
负责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管,对存在运输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协调公交部门做好清明节等祭祀高峰期间公共交通运力的安排、调配,保障群众祭祀公交出行。
(十三)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依法对殡葬设施占用征收林地、采伐林木进行审核(审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林区群众治丧、祭扫活动的防火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林区散坟平迁工作;严肃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
(十四)区文旅局
负责对殡葬场所群众性演出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的散坟平迁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高校做好优秀殡葬文化发掘整理工作,创新发展先进殡葬文化。
(十五)区卫健委
负责指导各医疗单位规范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接运和管理;对因患传染病死亡的人员,指导医疗单位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遗体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化;指导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仪车辆、设施设备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十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做好英雄烈士的丧葬服务工作,落实针对烈士等优抚对象的惠民殡葬政策;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祭扫活动,做好烈士墓等纪念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十七)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做好殡葬活动及场所的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保障群众丧事和祭扫活动安全;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和救灾减灾工作。
(十八)区公安分局
负责人口死亡登记管理,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工作;依法对无名无主、非正常死亡遗体进行法医鉴定,规范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及时核销死亡人员户口;依法对丧事和祭扫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非法改装的殡葬车辆依法进行查处,落实《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负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遏制丧葬活动中噪音扰民现象。
(十九)区规划资源分局
负责将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城乡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中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统筹安排;支持殡葬设施建设用地规划调整,保障《江宁区殡葬设施布局详细规划》顺利实施;做好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等审查报批工作;配合联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建设殡葬设施进行查处。
(二十)区总工会
关心殡葬职工福利,推动各殡葬服务单位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落实殡葬职工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提高生活待遇,加强职工各方面教育,提升职工爱岗敬业、保护环境、行为文明的意识。
(二十一)团区委
积极动员广大青少年参与殡葬改革活动,自觉抵制封建思想和落后殡葬习俗,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尚;在青少年中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现代文明祭扫形式;指导各级团、队组织开展缅怀先烈祭扫活动。
(二十二)区妇联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妇女群体现代殡葬意识,提高妇女参与殡葬改革积极性;加强宣传和引导,弘扬尊重生命、孝老敬亲、厚养薄葬、慎终追远等思想文化,崇尚社会公德、建设美好家庭。
(二十三)江宁开发区、江宁高新区、滨江开发区
负责在辖区内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做好辖区内移风易俗、节简办丧、文明祭扫等工作;做好辖区内散坟平迁工作;规范辖区内公益性殡葬设施的日常管理。
(二十四)各街道
负责推进辖区内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做好殡葬服务,依法开展殡葬领域综合治理,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宣传,做好移风易俗、节简办丧、文明祭扫等工作,开展以社区公祭为主要形式的集体祭扫活动;负责街道公益性公墓、纪念堂等殡葬设施的日常管理,杜绝公益性殡葬设施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落实街道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内散坟平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殡葬中介等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主动研究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妥善处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和殡葬治理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适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经验典型、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情况和信息资料。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全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情况、开展殡葬治理情况及领导讲话、相关重要文件等,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相关链接:《江宁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