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6日
南京市江宁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三资是指属于村、社区集体(以下简称社区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具体包括:
(一)社区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社区集体有价证券、存货、债权等资产;
(三)社区集体投资形成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企业股权及房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办公设施、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中,村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含股权);
(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社区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社区集体的资产;
(七)社区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八)社区集体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九)依法归社区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十)依法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其他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条社区集体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要保障社区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有效地行使对集体三资的监督权、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涉及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民主讨论决定。
依法承包经营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社区集体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项制度。
第四条区设立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农工委、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农业(林业)、财政、审计、国土、民政、司法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区委农工委,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街道相应设立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在整合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相关职能基础上,设立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社区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接受社区集体委托,签订委托协议,办理社区集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业务;
(三)参与指导和监督社区集体资金管理;
(四)对社区集体三资清查和产权界定、登记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审核,并对社区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进行审核、监督;
(五)接受社区集体委托,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本辖区范围内社区集体工程建设、财产物资采购、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等的招投标活动;
(六)对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七)对社区集体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进行审核、监督;
(八)***、指导、监督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措施和责任考核的落实;
(九)做好招投标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阳光村居信息平台涉及社区集体三资录入、审核及公开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社区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规范社区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在推进社区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社区集体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张榜公布后记录在案。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村民公布。
第九条加强社区集体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清理、纠正多头开户行为,杜绝白条抵库。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加强社区集体财务收入管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加强社区集体费用支出管理。社区集体要严格执行区委农工委《关于印发〈江宁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江宁委农〔2007〕26号)及《关于加强村(社区)财务票据管理的通知》(江宁委农〔2012〕21号)等规定。社区集体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经证明人(验收人)核实、验收和签名,交社区民监会财务监督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监会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条健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社区集体要明确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第十一条严控新增不良债务。社区集体要严格执行《江宁区清理化解村级(社区)债务实施意见》(江宁委农〔2006〕9号)等规定。一是要规范社区集体组织形为,实行六不准,即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社区集体收支缺口;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准举债兴建工程;不准滞留或挪用对村民的各种补助资金、补偿费;不准举债发放干部工资、补贴及解决不足的办公经费。二是要建立新增债务审报制度。社区集体确需借贷的情况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必须在确保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由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报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三是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四是要建立健全社区集体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五是要对新发生的社区集体债务发生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
第三章社区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社区集体按照资产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产进行逐项、全面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社区集体资产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第十三条在界定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时,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街道与社区、社区与社区、社区与村民小组等组织间的权属关系。
对存在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区集体资产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专项登记,暂不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社区集体资产登记和定期盘查制度。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十五条建立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制度。社区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社区集体转让、变卖、发包、租赁资产;
(二)社区集体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
(三)社区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社区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资产抵押等方式担保;
(二)集体资产报废、报损;
(三)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
(四)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账面净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0万元以下的社区集体资产由社区两委会及民监会组织成立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账面净值或初步估算值达10万元的社区集体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第十八条社区集体应自收到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资产评估结果报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应自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社区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认为可以执行的,社区集体应张榜公示5日,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社区集体资产处置,是指社区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社区集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研究拟订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处置种类、条件价格及实施方式等事项,填制《社区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评估。
(三)处置方案审批。
1.社区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报损、报废等处置,价值(账面净值,或评估价,或发包、租赁预计收益总额,下同)在5万元以下的,由社区两委会研究并经民监会审核同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能执行。
2.社区集体资产债权、债务核销由社区两委会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填制《社区集体债务(权)核销申报表》,报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方能执行。
(四)社区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等处置应当实行招投标或拍卖等公开方式。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社区两委会组织招投标,或采取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必须在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和民监会监督下进行;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委托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社区集体应有专人负责对资产建立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包括资产处置、财产物资购置和社区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书,下同)。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指导社区集体资产台账和文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对社区集体台账和文书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四章社区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社区集体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社区集体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数额,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以二轮承包合同为依据,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情况。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结合实际,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确地、确股、确利相结合的办法,2012年底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6月完成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区政府《关于批转〈江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1〕7号)等规定,遵循平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建立土地流转审查备案制度。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的由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其中单宗15亩以上的报区委农工委登记备案;100亩以上的由区委农工委会同街道审查。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宁政发〔2007〕222号)。占用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当专项记录,并与土地使用方签订合同协议,实行有偿使用,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受益形式、期限及金额,保证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建立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集体留成资金、社区集体附着物补偿费及拆迁项目下的各类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专项监管制度。上述资金是社区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1〕8号)精神,切实履行好对上述资金的监管职能,设立江宁区集体资产专户进行监管。上述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补偿资金应拨付至监管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出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报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社区集体资源处置以竞价、公开协商、询价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或拍卖等公开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社区集体资源处置,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方能执行。
在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社区集体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九条社区集体资源转让、变卖、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必须签订区统一印制书面合同式样,并报送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代理会计必须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结果及收益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由民监会负责专项即时向村民公开,并及时报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调账和备案。
对审批、审核手续及应附材料不完整的票据,代理会计有权拒绝受理。
第五章社区集体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由社区两委会研究编制工程建设或财产物资采购方案,报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民监会审核同意;
(二)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以财政扶持资金投入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社区集体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应当实行招投标。
初步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5万元以下的财产物资采购,拟采取竞价、询价或自行筹建(购置)等方式的,须事先经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查同意,并在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和民监会监督下组织实施。采取自行筹建(购置)方式的,实施过程中应同时安排2人负责登记、管理所购物资或工程记工。
初步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财产物资采购,根据标的金额,应委托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社区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工程项目非人为因素发生工程量或造价增加,合同有约定处理方法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提出增加工程款要求的,必须经相关资质单位审核,报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查同意,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五条社区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和财产物资采购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及采购进度凭合法票据支付款项,不得以自制凭证列支或预借工程款。
社区集体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按有关规定由社区集体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原则上凭***及附有2名以上验收人签名核实的验料、验工清单(应注明用工标准及实际工时)支付款项;确实无法取得***的,开支单据除附有2名以上验收人签名核实的验料、验工清单并履行常规手续外,尚须经民监会全体成员签名认可,方可付款、入账。
报支首笔款项时,须向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提交项目实施依据,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社区两委会研究、民监会审查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书、施工或采购合同等。
第三十六条社区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和物资采购完成要及时组织验收决算、入库,登记台账,并报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社区集体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项目要编制具体、详细的公开材料,由民监会负责向村民进行专项即时公开。
第六章社区集体三资监管问责
第三十八条社区集体存在不认真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规、材料不齐全等问题的,由街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对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坏(失)或严重流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归还原物(款)或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恢复的应作价赔偿,并提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区、街道监管人员、代理会计等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或街道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