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江宁区综合发展基金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9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综〔2008〕819号)精神,现结合我区“综合发展基金”实际征收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取消“综合发展基金”,只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区政府《关于转发〈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宁政发〔1999〕288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8 00:36:1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