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划定高淳区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的通知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9〕2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20〕286号)要求,为深入贯彻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国控、省控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规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杜绝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行为,特划定高淳区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现将高淳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划定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一、空气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
(一)、老职中国控点空气自动监测站
保护范围:老职中修德楼楼顶采样器具四周围成的栅栏区域及六楼走廊。
(二)、淳溪省控点空气自动监测站
保护范围:生态环境局六楼楼顶东侧平台。
(三)、保护范围严禁事项
1、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保护范围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保护范围的,应提前向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
2、严禁以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保护范围。
3、严禁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二、水质自动站保护范围
(一)、钱家渡国控点水质自动监测站
保护范围:采水口上、下游各1km范围及水质自动站站房。
(二)、固城湖省控点水质自动监测站
保护范围:采水口500m半径范围包含水质自动站站房。
(三)、双河口省控点水质自动监测站
保护范围:采水口上、下游各1km范围及水质自动站站房。
(四)、保护范围严禁事项
1、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允许进入站房,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站房保护范围,需做好出入登记备案。
2、严禁在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
3、严禁对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
4、严禁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高淳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