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三级联动创建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三级联动创建充分就业区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三级联动创建充分就业区县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2007年9月)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推进富民强市、构建和谐南京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临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就业难问题仍很突出,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仍需努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区县、街道(镇)、社区(村)三级联动创建充分就业区县工作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一)明确援助对象和工作目标。零就业家庭是指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家庭。就业困难群体是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中规定的7类人员,及生活困难家庭(指城镇低保家庭及特困职工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各区县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履行及时高效服务承诺,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实现出现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脱贫一户;对援助就业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的,帮助其在登记认定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二)建立健全申报登记认定制度。实行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专项调查、登记、统计制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并按照市统一规定健全基础台帐,全面摸清底数,做到家庭情况清、就业要求清、培训愿望清、身体状况清。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认定按统一标准和程序办理,符合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申报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可持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或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调查登记,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核实其家庭、就业等状况后报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所;街道劳动保障所认定后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注明,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记载。
实行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退出制度,对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要及时从援助就业对象中退出,做到有进有退、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切实加强就业管理服务。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服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动态管理,为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在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申报、登记、认定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实行专人负责,为每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建立***服务卡,定期***服务,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制订一份符合其特点的援助就业计划;发放一套就业政策宣传资料,告知相关就业服务内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开展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全面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本市未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及时为上述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联系卡,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领取联系卡的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台帐,摸清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持卡人员实现就业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做好相关就业服务工作。
建立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及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绿色帮扶通道。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登记失业的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按规定发放《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其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规定贴息;优先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实行保底就业。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和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服务,把帮助困难对象就业落实到人,确保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和当年登记失业的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四)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充分发挥其在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就业中的托底作用。在原有界定的公益岗基础上,扩大到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等。
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需要,对愿意接受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宁政发〔2006〕76号文件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继续享受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原企业或新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2、4045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3、除商贸服务型企业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提高到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4、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按照《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1号、宁财社〔2006〕370号)和《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岗位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3号、宁财社〔2006〕368号)的规定执行。
5、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企业,可贷款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贷款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上述两类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可贴息50%。银行发放贷款时,应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
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照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可按照用人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二、开展三级联动创建活动,促进社会比较充分就业
(一)明确三级创建认定标准。充分就业保障社区认定标准: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80%;零就业家庭登记后1个月内基本做到动态消除,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落实,社区就业岗位充分开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充分完善,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就业区县的认定标准按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充分转移就业镇及充分转移就业村的认定标准按《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19号)及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创建命名与复核。充分就业保障社区、街道、充分就业区县每年认定一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南京劳动保障网公示后,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命名授牌。
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每两年对被命名的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和充分就业区县进行复核。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复核平台基础建设、就业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复核工作以各区县自查为主、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随机抽查,对复核不达标的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撤销其命名。
充分转移就业镇及充分转移就业村的认定按省、市有关规定实施。
(三)促进援助就业与创建活动的紧密结合。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精神,狠抓工作落实,大力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区县工作的互动并进。
1、落实片管专管制度。按照劳动保障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开展调查摸底,对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及各类劳动者台帐,摸清底数,建立就业帮扶制度。落实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确保应发尽发;加强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入户到人、落实到位。
2、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腾出一批后勤服务岗位;根据社区居民生活需要,鼓励兴办服务实体和创建创业园、创业街、创业社区,创造就业岗位;充分挖掘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动态掌握有效岗位信息。
3、开展就业援助。定期走访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他们不出社区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就业服务。把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重点,实施托底援助,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4、加快信用街道社区建设。把创建充分就业保障街道社区与加快建设信用街道社区结合起来,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信用街道社区、强化个人信用体系,形成创业培训、信用街道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
5、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扶持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机制。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培育创业典型。
三、加强组织领导,大力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区县工作
(一)健全目标考核,及时落实政策。将大力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区县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和涌现的先进典型,市及时给予表彰奖励。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和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及时落实扶持就业再就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联动机制。各区县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逐步建立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建立并实施季度通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举报监督制度,大力促进帮助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区县工作的相互联动、相互促进。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形成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使用效率。区县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包括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创建充分就业区县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设立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宣传栏,及时发布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信息,大力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宣传援助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区县活动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各方关心、主动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区县工作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