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
宁秦府征字〔2018〕15号 签发人:司勇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改善落后基础设施条件,秦淮区门东东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秦发改投资字[2016]354号),并取得了南京市规划局《关于秦淮区门东东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双塘园历史风貌区局部)规划意见的复函》(宁规函字[2017]61号)。经确认,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情形。为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征收秦淮区剪子巷114-128号(双号);转龙巷1-15(单号);三条营2号-12号(单、双号)、14号、14号3幢103-109;中营3号、5号-12号(单、双号)、14号-28号(单、双号);边营87号-99号(单号);双塘园1号、2号、3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2号、13号、15号、16号、19号、20号、26号、27号、29号、30号、31号、33号、34号、35号范围内房屋(以***牌均含附号,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由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届满,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