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16〕14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行政应诉的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区直各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应诉工作提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增强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政府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其中区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或单位。
(二)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应诉: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
三、加强出庭应诉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全区各行政机关要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区各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及时收取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召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或理由干扰、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二)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行政机关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做到答辩用语规范、理由充分,证据合法全面,不得拒绝答辩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和举证。
(三)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工作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至少委托1名本单位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区政府作出的,区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视为区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四)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准时参加庭审,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委托律师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与律师提前做好沟通,分工配合,不能将应诉责任完全推给律师。
四、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对拒绝或拖延履行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注重程序合法性,杜绝违法行为发生;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生效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并将履行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调解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向人民法院书面回应;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建议书,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为对司法建议作出处理或不按期进行书面回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五、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行政机关要注重选拔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中,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审核把关、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案件数量较多、应诉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辅助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强化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培训。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学习指导、案例研讨和庭审观摩等活动,全面提升行政应诉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行政应诉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行政应诉保障工作。各行政机关要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健全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法律实务经验的人员组成的行政应诉队伍,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加强应诉工作制度建设。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统计报送制度,参加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行政应诉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每年年底前报送大东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行政应诉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全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六、建立健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