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问:疫情期间,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操作?
答: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可以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政策。
问: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问: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就疫情开展的捐赠十分踊跃,请问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答:这次出台的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某公司直接向武汉火神山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医用吸氧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该公司直接向武汉火神山医院捐赠医用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关于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问题,个人直接捐给医院的口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问:个人为武汉疫情的捐赠能税前扣除吗?怎么扣?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在留存资料上应注意什么?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问:某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符合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但如果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仅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编辑: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