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环保局实现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
海城市环保局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做到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
一是建立事前互相沟通,事后联合会商的协同调查取证办案机制。事前互相沟通,即环保局在统筹制定《环保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等工作,确定重点环保监督检查对象时,充分征求监测、执法机构的意见,明确监测、执法联动机制具体要求。监测机构应根据《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提前补充、购置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药剂,有针对性地安排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监测因子扩项认证。执法大队在实施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应主动和监测机构沟通,以便监测机构提前妥善安排有相应资质的现场采样和实验室监测人员,调试相应的仪器设备,配齐相应的药品、试剂,确保监测人员可以随时配合调查取证、固定违法排污事实,监测仪器设备处于最佳状态。
二是不断完善监测、执法人员“互补短板”的交流学习机制。为提高联合执法效率,执法、监测部门可以互派技术骨干相互学习,交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样监测,不断提高一线环境执法、监测人员的测管水平。鼓励环境监测、执法人员通过学习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参与相关采样,检测检验技能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