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优抚对象补助
全市万余人受益
11月27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对七类优抚对象提升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确定,全市1万余名优抚对象受益。
据介绍,此次我市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高下列人员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建国前老党员,入朝民兵民工7类优抚对象。全市共涉及1万余人。
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我市执行国家标准。例如:标准提升后,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每人每年达到26080元,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
建国前加入***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标准提高后,按照不同阶段,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金将提升至560元、570元、62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每人每月由175元提高到205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的补助由130元提高到200元。
另外,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175元提高到200元。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比照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标准的50%和20%左右提升。
根介绍,此次提标从今年10月1日起计算,争取在年底前按照新标准把补发资金发放给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