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府办〔2011〕17号
印发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
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机关各部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
《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增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以村(含村(居)、旧村委会,下同)、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要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发包(出让、转让等)给本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是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的中介服务、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七条 镇交易中心的职能: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对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六)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资产管理台账的信息要与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二是在村、组依规自行组织交易。在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接受镇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以下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一)第一年年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转租的交易;
(二)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15亩以上(含15亩)的且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发包。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允许由村、组自行组织交易。属农用地发包的,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必须设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或经镇交易中心核准的场所内进行。如上述资产交易需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部分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在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属于村(居)委会(经联社)的集体资产原则上由辖下每个村民小组(经济社)派1名代表到场见证(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属于村民小组(经济社)的集体资产由村(居)1名“两委”干部和该村民小组(经济社)若干名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由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属于村(居)委会(经联社)的集体资产原则上由辖下每个村民小组(经济社)派1名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到场见证(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属于村民小组(经济社)的集体资产原则上由村(居)1名“两委”干部和该村民小组(经济社)若干名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监督(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相关民主议事程序进行民主表决。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附表决书));
(二)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交易合同(草案);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镇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出让方(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答复。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镇交易中心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要说明原因,让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镇交易中心应当在白坭镇政府信息网公开发布,出让方(发包方)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公布。
从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天。在发布期限内,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发包方)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出让方(发包方)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受让意向人在交易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竞价报价表;
(三)交易诚意金。
交易诚意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30%。1万元以下(含1万元)诚意金可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万元以上的诚意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若不能成功竞得,诚意金不计利息予以退回。
(四)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公布;有2家(含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村、组集体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诚意金不予退回。
镇交易中心应当在白坭镇政府信息网上公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发包方)要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出让方(发包方)需提交《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报镇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民主议事程序表决意向交易资产的交易方案,再向镇交易中心提交《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并附上表决书,进行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并把交易情况及时报告镇交易中心。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交易资料(包括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等)送镇交易中心存档备案。
合同到期受让方提出续约的,续约事项须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续约交易后将合同报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和鉴证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发包给本单位村民的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农用地除外),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白坭镇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农村 资产 交易△ 办法 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行政服务中心。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