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政开展多渠道就业援助
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按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并建立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动态管理机制,我市近期出台《阜新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试行)》。 失地人员纳入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然未能实现就业的我市城镇户籍人员。 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中配偶或子女具有重大疾病、重大残疾的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或单亲赡养无收入老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未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军烈属,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创业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此外,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及因为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并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人员也均属于这一范畴。 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等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后按照程序,经初审公示、复核,最终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审核。 从事个体将被退出 我市各社区的就业服务平台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状况、身体条件、技能水平以及就业意向等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 同时,对享受就业援助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在就业困难人员出现被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就业援助;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联系;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将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每季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登记统计后将人员名单及《就业创业证》上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后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将其退出就业援助范围,并及时更新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 就业援助措施多样 我市将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意向,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援助。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以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依托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等多种途径向就业困难人员发布就业岗位招聘信息。将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自身实际和用人需求,帮助其制定合适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将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将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对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场地补贴、税费减免等系列创业服务。 同时,我市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安置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