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告知
外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告知
根据居住证明制度的有关规定,18-49周岁申领居住证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是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人口计生部门为流动人口出具的记录持证人婚姻、生育、落实节育措施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状况等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相关信息的证件。
本市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条件:《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以下简称来沪人员),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限的来沪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1、有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的、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2、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的。
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来沪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或临时性《婚育证明》所需材料:
(1)申领表;
(2)身份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薄,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2)办理《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乡(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3)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3、办理期限:凡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理。
4、受理部门:四平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5、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周六 上午8:30-11:30
6、接待地址:抚顺路360号2楼人口综合服务站
7、联系电话:6562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