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大圩镇等6家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通告(灵通字〔2019〕5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大圩镇等6家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通告(灵通字〔2019〕5号)
2019-07-11 17:23:00 来源: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19〕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2月26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落实落地,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生猪屠宰秩序,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猪肉食品消费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未达到自治区生猪屠宰场企业资格条件的灵川县大圩镇等6家生猪定点屠宰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停时间
2019年7月12日凌晨00:00分起关停。
二、关停对象
大圩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潮田乡生猪定点屠宰场、海洋乡生猪定点屠宰场、大境瑶族乡生猪定点屠宰场、九屋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公平乡生猪定点屠宰场。
三、关停后的工作要求
(一)任何商贩和个人不得在关停后的屠宰场内从事畜禽屠宰业务,关停后的屠宰场仍从事畜禽屠宰业务的一律按照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处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任何单位、商贩不得肆意哄抬物价,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三)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制度,严禁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
(四)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不再受理关停屠宰场的生猪屠宰检疫业务,不再出具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各乡镇需要屠宰生猪可到灵川县城、桂林市取得“三证”即《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或调运生猪产品。
(六)各单位、屠商、群众要积极配合屠宰场的关停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干扰、阻挠。
特此通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