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公告
灵政告〔2020〕9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县征地补偿使用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且各县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经对照新标准,我县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灵政规〔2018〕5号)完全符合新标准要求。因此,决定继续执行《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灵政规〔2018〕5号)。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