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7号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7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207020315
名称:老姜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一品鲜生蔬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银泰百合嘉园9号楼111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7月22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老姜”出具编号为No:220702031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我局于8月10日决定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从湖南省灿鲜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购4.8公斤“老姜”,进货价1.29元/公斤,进货金额24.76元。至2022年8月10日止,除抽检人员于2022年7月22日以11.96元/公斤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2.742公斤用于抽样检测外,剩余2.058公斤该批次“老姜”已销售,无库存。上述“老姜”货值金额57.40元。上述“老姜”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进货查验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主动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张贴召回通告的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姜”货值金额57.40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主动采取张贴召回通告的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鉴于本案当事人行为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涉案食品无库存,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40元;2、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3057.4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