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标准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我市从6月1日起,对全市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对象包括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且现享受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的老职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且现享受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的老职工。具体补助标准为: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每人每月60元(居住城镇的)和享受每人每月55元(居住农村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均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所在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一个单位)支付。对难以指定由谁负责的,由所属各级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承担。对虽然领取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补助金和按政策规定(1957年底以后参加工作)不享受生活救济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符合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信息来源:铁岭日报
记者 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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