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2022年5月12日和2022年5月13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青山区福达鑫百货超市经营的鲜活鳊鱼和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武东馨居二期还建小区24号门面,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福达鑫百货超市经营的“鲜活鳊鱼”和“长豆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NCP2242***********72和NCP2242***********78)。2022年5月12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307160),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福达鑫超市经营的鲜活鳊鱼“恩诺沙星,μg/kg”检测结果为152,标准限值为≤100,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5月13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307166),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福达鑫超市经营的长豆角“氟虫腈,mg/kg”检测结果为0.232,标准限值为≤0.02,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超市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此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鲜活鳊鱼和长豆角,该超市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5月2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福达鑫百货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福达鑫百货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6元,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该超市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做以下整改:1.凡进入超市经营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出具该产品的农药检测报告,没有报告的一律不准销售;2.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供货商、进货时间;3.进货索要票据;四.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销售,并报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销毁。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