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生育保险待遇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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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4日发表
为统一规范生育保险相关业务经办服务,避免出现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生育津贴重复享受问题,自2020年7月1日起,行政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工只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原渠道列支,医保局对此类人员不再核拨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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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07:57:2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