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
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禅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
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
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管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通知》(粤建散〔2012〕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顺德区除外)各类建设工程建立的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
第三条 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的建立,必须先征求项目所属的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交通、能源、水利、港口、航道、海事等)意见,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核查取得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核准后,报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登记建立。
第四条 同一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须按第三条要求取得现场搅拌核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
(一)受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和规模大、时间长、专业性强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特殊需要的。
第五条 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只能供给所属工程项目,不得对外销售。
第六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对建立的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进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建筑垃圾。
第七条 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的原材料抽检、混凝土质量控制、试验室管理等工作必须接受由所属工程项目归口管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航道、海事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发现本行业和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未取得现场搅拌行政许可建立的临时搅拌站(拌合点),要及时通报属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现非法建立的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须及时通报属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在门户网站更新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79号)第六十条,予以处罚;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0号)第四条,以及《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联合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