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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30日发表  

主动公开                                                                      GMBG2021001




明卫字〔2021〕25号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21年4月9日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19日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非法行医,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我区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经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受理、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依法对其举报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实行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批复后,根据工作实际申请拨付。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函举报;

  (三)其他方式举报。

  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电话为:12345。

  第五条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详细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直接且具体;

  (四)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与违法事实相符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六)积极协助案件查处工作。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举报、依法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仍可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有显著影响的,可酌情奖励;

  (三)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负有打击非法行医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行医”包括以下范围: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

  (四)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五)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六)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

  (七)港澳台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励等级按举报个案实际情况及非法行医的性质设四个等级奖励,具体如下: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三百元的奖励:

  1.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决定处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被投诉人违规行为能作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具体行政措施。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千元的奖励:

  1.被投诉人存在非医师行医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四万元以下罚款;

  2.被投诉人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六千元以下罚款;

  3.被投诉人存在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三千元的奖励:

  1.被投诉人存在非医师行医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被投诉人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六千元以上罚款。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五千元的奖励:

  1.被投诉人存在非医师行医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六万元以上罚款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投诉人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立案后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的或违法所得超十万元;

  3.被投诉人存在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被投诉人存在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五)上述立案处罚金额,“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被投诉人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按照符合情形中最高奖励标准给与奖励(奖励情形不叠加)。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应当自举报案件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详见***1)。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书面提出奖励申请(详见***2)并提交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三)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完成审批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经审核批准的,由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通知举报人领奖(详见***3)。举报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凭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奖励金,领取奖励金后,领取人应在奖励发放签收表上签字确认。举报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提供领奖人及单位有效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原件、授权领奖文书领取奖励金,领取奖励金后,领取人应在奖励发放签收表(详见***4)上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领奖通知、奖励发放签收表、举报人资料等。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三)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的;

  (四)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1.佛山市高明区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doc

      2.佛山市高明区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doc

      3.佛山市高明区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领奖通知书.doc

      4.佛山市高明区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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