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240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虹昇水泥店与被告李方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方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虹昇水泥店与被告李方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24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方国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3050元及该款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虹昇水泥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