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1501号原告佛山市卓岳纸业有限公司与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卓岳纸业有限公司与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宣告了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15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3543元及以12354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卓岳纸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70.86元(原告已预交),由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卓岳纸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