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的通知
NHFG2016005
主动公开
南府〔2016〕12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乡统筹办反映(联系电话:8632728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农民集体设立的法人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产、资源进行发包、转包、出租、转租、出让、转让等流转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耕地、山岗地、林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资产;
(四)其他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资产。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民主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区国土部门是区级交易的审议机构,并负责本级交易的投诉处理。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立项和区、镇(街道)级交易受理部门,并负责本级交易的投诉处理;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是立项审核最高决策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审核小组)是立项审核机构。
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村(居)级交易受理部门,并负责本级交易的投诉处理。
第六条 区、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是集体资产交易的组织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本级集体资产交易;
(四)管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负责将资产台账、交易台账及合同台账等数据信息录入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实行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共享。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若特殊情况需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的,须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后由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负责实施。协议方式交易的具体适用范围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
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按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式流转。
第八条 农用地不得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名义流转,也不得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捆绑流转。
农用地流转时,不得在流转条件中设定该宗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其使用权由农用地原合同使用人直接取得。已流转的农用地拟全部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必须先解除原农用地流转合同,并按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交易手续。已流转的农用地部分拟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应变更原农用地流转合同的面积或解除原合同,并按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分级交易:
(一)区级交易
1.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纳入区级交易:
(1)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2)土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3)区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纳入区级交易的项目用地。
其他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且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的,由所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经初审后提交区国土部门审议,同意后进入区级交易。
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且单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的,由所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经初审后提交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议,同意后进入区级交易。
(二)镇(街道)级交易
除纳入区级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外,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划定农村集体资产纳入镇(街道)级公开竞价交易的范围。
村(居)级交易范围的资产,交易申请方申请镇(街道)级交易的,由镇(街道)交易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镇(街道)级交易。
(三)村(居)级交易
不纳入区、镇两级公开竞价交易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由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组织交易。
第十条 各镇(街道)应建立科学、灵活、高效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机制,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和环保要求等条件实行事前审核。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前,交易申请方须向项目所在镇(街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按民主议事决策制度进行表决,表决内容包括《交易方案》草案和《交易合同》草案等,并形成《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
第十一条 交易申请方申请立项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表;
(二)交易方案草案;
(三)交易合同草案;
(四)交易申请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五)交易标的物其权属有效证明材料;
(六)交易标的物坐标图(红线图);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按区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交立项材料;涉及农用地流转的须提交《农用地流转监管承诺书》。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方申请交易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二)立项审核材料;
(三)民主决议材料;
(四)交易方案;
(五)交易合同样本;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按区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交申请交易材料。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交易受理部门应审查交易申请方所提交的申请交易材料,对申请进入镇(街道)级交易的,镇(街道)交易受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镇(街道)级交易的受理意见;对申请进入区级交易的,镇(街道)交易受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交区级交易审议部门,区级交易审议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议意见,镇(街道)交易受理部门根据区级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受理进入区级交易。进入区、镇(街道)级交易的,由镇(街道)交易受理部门负责受理登记和通知,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同意进入交易环节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交易申请方须在交易标的物现场及本村(居)、社务公开栏上公布交易信息。
进入区、镇(街道)级交易的,交易组织实施部门须在佛山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网、镇(街道)政务信息网、区公有资产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以下简称“四网”)上同时发布交易信息。
农用地和集体物业资产交易信息发布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发布期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竞价意向人是指报名参与竞价但未被确认有竞价资格的人员。竞价人是指被确认有竞价资格的竞价意向人。
第十六条 集体物业区级交易原则上采用现场竞价或网上竞价方式进行,在全体竞价人中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现场竞价交易规则:若只有1名竞价人到场参与竞价的,视为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该竞价人竞得本项目;若有2名或以上竞价人到场参与竞价的,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价人;若全体竞价人均不到场或到场均不应价的,采用摇珠或抽签方式在全体竞价人中确定竞得人,本次交易以底价(起竞价)成交。若无人报名或无符合竞价资格的竞价意向人,另行组织交易。
进入区级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按区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区级交易的网上交易竞价规则另行制订。
镇(街道)和村(居)的交易竞价方式和规则由各镇(街道)参照区级交易竞价规则制定。
第十七条 采用现场竞价方式交易的,竞价意向人(自然人或法人)在交易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竞价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竞价的,受托人要持委托人出具的合法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明);
(二)竞价承诺书等承诺文件;
(三)按交易信息公告规定的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数额、时间缴纳保证金的回执凭证;
(四)按照交易信息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采用现场竞价方式交易的,交易组织实施部门和竞得人应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须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和场所(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在交易组织实施部门的办公场所内)与交易申请方签订合同;若竞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与交易申请方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由交易申请方取消竞得人资格和没收交易保证金,报交易受理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并可启动新一轮的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区、镇(街道)级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交易结果由交易组织实施部门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在“四网”进行公布,交易申请方应同步在本村(居)、社务公开栏进行公布;村(居)级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交易结果由交易申请方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村(居)、社务公开栏进行公布。交易结果公布期为5天。
第二十条 各部门按职能和业务需要对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资料进行归档。
第四章 监督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时,交易申请方应组织部分社员(股东)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成员(各3人以上)见证监督交易。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区级交易的项目,区级交易审议部门应派员到场见证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活动有异议的,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属于村(居)级交易的,须实名向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属于镇(街道)级交易的,须实名向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属于区级交易的,须实名向区级交易审议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有效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由交易申请方根据处理意见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入交易组织实施部门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组织实施部门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活动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竞价意向人、竞价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及交易规则承担法律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应依照本办法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实施细则(办法),并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区国土部门备案。村(居)级制订的实施细则(办法)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召开社员(股东)大会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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