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4397号原告刘小明诉被告项小慧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翔丽模具制品厂芜湖翔丽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芜湖翔丽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4397号原告刘小明诉被告项小慧、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翔丽模具制品厂、芜湖翔丽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项小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小明归还借款本金5393000元及利息3500000元,并应当支付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以5393000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刘小明;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翔丽模具制品厂和芜湖翔丽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项小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811.8元,减半收取计4140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05.9元(原告已预交4***05.9元),由三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4***05.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