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86号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林坚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传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0605民初86***号
林坚雄: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林坚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8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林坚雄向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2285.4元;2.判决林坚雄向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公共分摊费5.81元,公共分摊电费174.92元;3.依法判决林坚雄向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逾期缴纳住宅服务费滞纳金1594.85元(以每期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暂定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并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千分之三算滞纳金;4.林坚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桂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秀琴、梁倪红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