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人大常委会40年远安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足迹
本网讯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新中国政权体制为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远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经历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三个阶段。
1950年,在中共远安县委领导下,通过工会、农会、青年团、妇联、工商联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社会人士民主协商,产生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133名,组成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商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等大事。至1954年3月,共组成五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3年,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拉开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序幕。我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成立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工作,选出县人大代表122名。
1954年7月,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至1966年1月,共召开六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文革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冲击。1968年1月,未经选举程序,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后将县革命委员会的产生作为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载入史册。
1978年,未经选举,由基层组织民主协商确定县第八届人大代表423名。当年11月召开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重申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
1980年5月16日至20日,远安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步入新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