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
佛山市南海区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区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监督、验收的管理,防止在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方案编制
第一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等,其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应由具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三条 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费用,应列入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方案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已动工建设或已竣工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的,要限期采取植被和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由项目批准单位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方案审批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等,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改部门不得向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或者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方案核准等其他有关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向其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国土部门不得向其办理土地方面的项目建设报建手续,并不予办理其采矿、采石、采土活动的开采批准手续(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的除外)。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农业部门批准后,由农业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七条 方案报批申请材料须准备齐全,具体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审申请书 (1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3份)
(三)编报方案单位资质证明(可编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3份)
(四)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和设计总图(可编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3份)
(五)以下资料其中之一:
1.“实际破坏植被面积计算图” (3份)
图上标注尺寸(米)、实际破坏植被面积算式、各区域破坏植被面积和破坏植被总面积(平方米)、申报单位盖章确认。“实际破坏植被面积计算图”可编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2.“水土保持补偿费用表” (3份)
如属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对象,须提交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具体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
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三章 监测
第九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开展应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等规定进行 。
第四章 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应由具有水土保持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技术评估工作的开展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等规定进行。
第六章 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具体开展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等规定进行。
跨市或跨县的大流域或重点的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竣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章 补偿费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对象为: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并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算单位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 1 | 元/平方米 |
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 0.8 | |
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 0.5 | |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 0.3 |
第八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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