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司法局关于征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拟定了《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重点研究评查的内容、方法、标准、计分等方面,若有补充(或修改)的,请逐一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月29日(星期一)下班前通过OA系统发给区法律援助处吴霄蔚(联系电话:81210929)。逾期不复者,视同为无意见。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
2016年2月2日
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佛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评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分为日常内部评查和集中外部评查。日常内部评查由区法律援助处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外部集中评查由区法律援助处组织骨干律师或专家律师对已结案归档案件进行评查。
第三条 评查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区、镇(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仲裁、代拟法律文书和其它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等。
第四条 评查的内容:
(一)承办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完成了会见、调查取证、阅卷、调解、出庭等办案所需的基本工作;
(二)承办人员是否依法依规提交了辩护词、代理词、仲裁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三)承办人员提交的辩护词、代理词、仲裁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的观点是否明确、全面,适用法律是否全面、准确、恰当;
(四)承办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方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承办人员有无遵守办案时效或时限;
(六)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
(七)案件卷宗材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五条 日常内部检查方法:
(一)向所有案件承办律师发放《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见***1),向所有民事、行政和仲裁代理案件当事人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监督卡》(见***2);
(二)区法援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对每件结案归档案件进行查阅;
(三)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有影响案件讨论研究;
(四)向承办人员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
(五)旁听案件的审理或参与案件的调解;
(六)走访或电话回访受援人、侦查员、公诉人、审判员;
(七)其他需要的形式。
每个案件都要采取(一)、(二)两种方法进行检查。(三)、(四)、(五)、(六)、(七)种日常检查方式由法律援助处结合案件情况选择开展。
第六条 集中外部评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评查周期:每半年开展一次。
(二)评查组织:由区法律援助处成立评查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三)评查小组人员构成:由区法律援助处从社会律师队伍中随机抽选7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法援骨干律师或专家律师组成。
(四)评查案件选定:每次评估前,每名评查人员负责评查由法援处工作人员随机抽选结案归档的法律援助案件各5件,其中刑事2件,民事3件。遵循回避原则,评查小组成员不得评查本人及本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
(五)评查方式:采用一卷、一表、一分值形式进行评查。评查时,由评查小组成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评查内容进行阅卷,并逐件填写《南海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表》(见***3、***4)。
(六)评查等次评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判定等级标准时,所有评查小组成员打出的分数进行平均,平均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平均分为60分至85分的为合格等次,平均分为85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评查过程中,出现部分评查人员评分低于60分、部分高于60分等争议情形时,则必须提交评查小组进行集体评议。
(七)评查结果反馈和复查: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法律援助案件,区法律援助处应当在十日内将拟初步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意见通报承办人所在单位和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和单位对初步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意见后十日内向区法律援助处提出复查。区法律援助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提交法律援助专家顾问团(顾问团工作规则另行制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评查。法律援助专家顾问团仍然坚持不合格等次评定的,为终局决定,并由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正式评查结论并通知承办单位和人员最终结果。
第七条 评查通报:
对每次案件“评查结果”将进行集中书面总结和公开通报:
(一)评查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区法律援助处表彰奖励的依据之一。
(二)评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