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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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5日发表
主动公开 南府复〔2016〕568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批复
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监委办(区经贸局):
南融偿办〔2016〕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机构范围扩展至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并由你办在监委会会议纪要和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中明确合作机构的入库要求:一是在佛山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可直接申请成为合作机构;二是在佛山市外且广东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原则上要求其主体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方可申请成为合作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抄送:梁耀斌常委、常务副区长,刘铭恩副区长,区财政局、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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