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29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工业区杏吉路59号附近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1年1月29日8时45分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工业区杏吉路 59 号附近,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授权,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工程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广昌陶瓷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G335093366,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一村文海围工业区二路13号,经营者:伦广发,经营范围:金属结构制造;金属门窗制造;金属用品修理;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等。
(二)事发工程概况
2020年11月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广昌陶瓷机械厂与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由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广昌陶瓷机械厂对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8-9号窑干燥塔进行维修施工,工程造价2344000元。工程于2021年1月15日开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9日8时45分左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广昌陶瓷机械厂聘请的工人刘家峰等人在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8-9号窑干燥塔维修传送带,现场工人将传送带上的滚筒用卷扬机吊上8米左右的车间上方,刘家峰在地面将每个约25公斤的滚筒5个一起捆扎后用卷扬机吊上去,工人胡仕强在上面搬运,胡仕强在解开滚筒搬到第四个滚筒时,最后一个滚筒从干燥塔上方滑下去,砸在8米左右下方地面刘家峰的头上。现场工人马上拨打120,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证实刘家峰已经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南庄镇政府、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亦到现场勘察并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承包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广昌陶瓷机械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死者的赔偿工作,并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达成赔偿协议。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家峰,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 广西灵山县丰塘镇睦村村委会六队榃王村77号。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刘家峰安全意识淡薄,在卷扬机下方作业,忽视上方可能坠落物体的安全隐患,未站在安全区域,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广昌陶瓷机械厂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和卷扬机使用进行培训,现场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排除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死者刘家峰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在卷扬机下方作业,忽视上方可能坠落物体的安全隐患,未站在安全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广昌陶瓷机械厂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和卷扬机使用进行培训,现场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排除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刘家峰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广昌陶瓷机械厂处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责成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广昌陶瓷机械厂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高空作业教育培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且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排查和治理,采取措施,确保作业人员按章操作,杜绝违章操作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南庄镇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高空作业场所有针对性的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