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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6日发表  

                               主动公开 FSFG2017030号 佛府办〔2017〕4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包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涉及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承包到户、非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模超过10亩以上的(含10亩),农户可委托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具体操作流程由各区制定。(二)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中,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流转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由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三)农村集体除土地之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交易完成后,涉及不动产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到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三)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行“实体交易+信息管理”两位一体、同步实施的常态机制。全市建立市、区、镇(街道)、村(居)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各区负责统一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在本区设立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在村(居)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站,有条件的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区级交易服务。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市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定期清理、建立台账,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第九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农村集体将所有的集体资产台账、合同台账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监管农村集体资产动态变化和合同履行情况。(二)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监管资产交易管理系统运行情况。(三)指导、监督农村集体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四)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六)调查处理农村集体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举报。第十条  全市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服务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交易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指导,主要职责包括:(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及设施设备。(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核资产交易事项是否经审核通过、交易方案是否经民主表决通过等。(四)依照本办法组织资产交易活动。(五)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档案。(六)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义务。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作为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农村集体提出的资产交易事项申请。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各区规定。可以是农业、国土、规划、财税、民政、公安、环境护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也可以是经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有关机构。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主要对交易事项是否符合公开竞投交易例外情形、分级交易标准、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要求、环保要求等条件和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不对资产权属完整性等出具意见。第十三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升级完善系统,开展相关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各区应当根据本区实际,保障区、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和设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农村集体用于资产交易管理的软硬件配套给予适当的扶持,保障农村集体正常组织开展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活动。全市各级部门、机构用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维护与升级、设备采购、日常运作和人员培训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负责将所有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台账。农村集体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年度定期检查集体资产台账,及时更新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的数据。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对资产交易管理系统中的所有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合同到期期限或完成交易事项申请审核的先后顺序排期,开展相关交易服务工作,指导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合理交易底价规则。实际交易底价的制定须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探索分类、分区域制定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租赁的参考价格。第十七条  各区、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行区域实际拓展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升级服务功能;探索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质)押融资等配套有偿服务。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实行镇(街道)、村(居)分级交易管理。进入镇(街道)、村(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进行确定。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和农村集体成员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的集体资产可以全部进入镇(街道)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拆解分割、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公开竞投包括面向社会公开竞投、面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竞投。农村集体在制订资产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竞投人范围,并经本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方案没有明确的,视为面向社会公开竞投。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二)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资、合作的项目。(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四)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其他项目。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等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本办法所称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步骤与拟交易对象通过一对一的协商就交易项目达成交易目的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交易,其交易信息也应当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布并全面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资产交易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一)只有1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方式确定竞得人。(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四)若全体竞投人均不到场或到场均不应价的,可采用摇珠或抽签方式在全体竞投人中确定竞得人,本次交易以底价(起竞价)成交。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二十二条  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交易方式,在镇(街道)、村(居)等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一般程序为:(一)交易事项申请。农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提出交易事项申请。(二)方案表决。经申请审核通过,农村集体按规定召集成员对资产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三)交易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农村集体向负责组织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四)交易信息发布。对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农村集体在村(居)务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有条件的交易服务机构还要在相关网站、标的物现场发布交易信息。(五)组织交易。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组织交易。(六)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在相关网站、村(居)务公开栏和标的物现场公示交易结果。(七)合同签订。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八)资料归档及录入。负责组织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按各自职责要求将交易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登记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相关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录入。各区应当根据本区实际,对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风险警示、不同资产类型和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事项流程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对包括交易事项申报等各环节需提交的资料、操作要求等进行明确。对小宗零碎交易事项,在划定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进行流程简化和优化。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对拟进入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事项,按规定事前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提出申请。达到区级交易标准的,按各区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镇(街道)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按要求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单位。对审核不予通过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产权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详细信息;(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四)交易保证金数额;(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六)违约责任。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第二十五条  申请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按照交易服务机构的规定提交:交易事项申请审核通过结果、交易方案及民主表决通过结果、交易设定条件、交易标的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的情况介绍、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农村集体资产(房屋部份)在发生交易转移时,还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交易服务机构按要求对农村集体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予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对受理进入交易系统交易的项目信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镇(街道)、区、市有关网站上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也要在本村(居)务公开栏上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的公示期从发布之日起到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交易底价;(三)竞投人资格条件;(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须在交易日的3天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第二十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完成对竞投意向人相关资料审核后,按照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具体交易规则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交易。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结果在镇(街道)、区、市有关网站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农村集体在本村(居)务公开栏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二)竞得人;(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四)公示期限;(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第三十一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经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不成立的,投诉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未按时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约定或相关交易规则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由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签订,该农村集体所在地的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办理合同见证。需要鉴证或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原则上1个交易项目要建立1份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交易事项申报表、交易方案表决书、标的物相关资料、交易申请表、交易信息公告、参加人员签到表、竞投承诺书、符合竞投资格人员公布表、成交确认书、监督见证书、交易信息结果公布表、流转交易合同等。交易流程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因特殊原因延迟录入的,不得超过该次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交易档案的归档格式、要求等由各区统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因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农村集体不变更交易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只变更底价的,可以按照经表决同意的交易方案约定方式直接变更底价,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农村集体变更其他交易条件的,应重新表决交易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提出申请。第三十五条  采取公开竞投和公开协商之外的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农村集体“两委”委员、社委会成员的奖惩依据。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八条  在村(居)进行的交易事项,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站应当通过现场摄影、录像等措施,做好证据记录。镇(街道)有关业务部门、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派工作人员到交易现场进行指导、监督或见证。第三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自延期交易、中止交易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或合法理由的;(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第四十条  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负责组织本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规则及所涉事项由各区统一规定。1份保证金只能参加1项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不计利息)。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第四十一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当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各区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入农村廉情预警信息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提出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交易的;(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七)不按规定将资产信息、合同台账等信息录入交易系统的;(八)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九)存在串通竞投、故意泄漏竞投秘密行为的;(十)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处理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各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管理细则、交易规则等配套制度,并报市农业局备案。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1〕190号)同时废止。***: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流程图***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流程图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中直、省属驻佛山单位,驻佛山部队,市各人民团体,市各民主党派。2017年12月29日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1.交易事项申报           ↓(申报审核通过)             2.方案表决           ↓(民主表决通过)             3.交易申请                  ↓(经受理同意进入平台交易)4.交易信息发布                  ↓(信息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组织交易                ↓(按照具体交易规则进行)      6.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                ↓(交易结果经公示无异议)             7.签订合同           ↓(到指定场所签订)  8.资料归档及录入— 20 —— 19 —                                                                            

***:                                佛府办〔2017〕4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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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7:33:4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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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我区组织开展人民满意旅游企业创建活动
  55. 韦巷村开展重温百年党史书香浸润初心党史学习读书交流活动
  56. 建立农村联户联保治安体系
  57. 兰山区工信局积极组织开展工业大数据中心建设情况摸底工作
  58. 青岛援川板房搭建全部竣工
  59. 把保增长调结构落到实处
  60. 在布特弗利卡总统举行的欢迎晚宴上***发表重要致辞强调进一步推进中国同发展中国家在各领域的合作
  61. 金雀山街道解决社区难点从单一走向合力
  62. 吴经建调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63. ●我区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获省级荣誉
  64. 上半年用电量同比增长约16%
  65. 大接访解决群众难题200余个市督导组要求将领导接访包案的重点放在解决重信重访案件
  66. 兰山区经信局组织企业参加全市数字经济与大数据产业贵州对标
  67. 四中全会精神辅导报告会举行
  68. 委内瑞拉将全民公决总统去留
  69. ***主持召开***政治局会议决定十七届四中全会9月召开
  70. 兰山区七进七讲理论篇走进兰山经开区
  71. 崔锡柱会见印度太阳神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坎瓦一行
  72. 我市拟与中科院全面合作将以技术人才优势推进自主创新
  73. 整治违规广告牌杜绝安全隐患
  74. 兰山区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党组书记上党课
  75. 上海市中心四区禁发印刷品广告
  76. 4月8日前清理建筑渣土市政府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欢迎市民监督举报
  77. 兰山区审计局积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助力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
  78. 研究部署经济运行和重点项目推进工作
  79. ***要求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
  80. 全市政协系统举行座谈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
  81. ●我区举办兰山大讲堂创新社会管理专题报告会
  82. 选出你心中的抗震救灾英雄少年欢迎广大市民参与投票
  83. 安全生产兰山行兰山区开展合用场所九小场所消防
  84. 我市举行庆祝2009老人节暨老龄工作表彰大会
  85. 夏耕会见美国客人
  86.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
  87. 枣园镇党史学习教育系列之机关老干支部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88. 兰山环保分局深入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
  89. 兰山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暨国三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会议召开
  90. 临沂六中学生高彤获评全国最美中学生
  91. 兰山区物价局加强五一端午两节市场价格巡查
  92. 青岛六项目签约总投资88亿美元
  93. 从一片空白到31462亿美元青岛外贸出口步步高
  94. 市直机关举行学习实践活动推进会
  95. 档次最高国际性最强规模最大最具特色青岛打造四最
  96. ●区住建局加大建筑市场违规查处力度
  97. 王君师到兰山街道督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98. 开发区推进百余在建拟建项目
  99. 政法系统举行老干部迎新春座谈会
  100. 全市首家李官镇卫生院打造景观式康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