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伟嘉隆印花厂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第0619号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伟嘉隆印花厂
详细地址:潮阳区谷饶镇横山村妈宫西侧
注 册 号:440***********0
法定代表人:郑伟平
电话:133****7788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7年3月27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横山村妈宫西侧开办的印花生产项目,办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二期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0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4楼,电话:83830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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